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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人工

產假 人工

產假 人工常見誤解:14星期有薪產假,是否等於出足全份糧?

產假 人工是不少香港在職人士的常見誤解來源:有人以為14星期有薪產假等於出足全份月薪,其實法定產假薪酬只是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亦有人以為14星期全由僱主負擔,忽略了第11至14星期設有每名僱員8萬元上限、僱主可向政府報銷。本文按《僱傭條例》下的生育保障條文,逐點拆解40星期連續性合約、產前檢查病假、放產假兼職會喪失權利等常見誤解,協助你計清楚自己的產假 人工。

人工重點:法定產假薪酬按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並非全份月薪;第11至第14星期的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實際金額視乎個人收入、津貼及合約條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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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人工常見誤解:14星期有薪產假,並不等於出足全份糧

講到產假 人工,好多在職人士第一個反應是「聽講有14個星期有薪產假」,第二個反應就是「那麼即是出足14個星期全份糧?」兩個講法都只對一半。按《僱傭條例》下的生育保障條文,合資格僱員可享有連續14星期產假,但產假薪酬(即產假期間的人工)是按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即八成,而不是合約上寫的月薪全額。以下整理幾個關於產假 人工的常見誤解。

誤解一:產假薪酬等於全份月薪

正確講法是「五分之四」。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受僱期不足12個月,就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換句話說,若你平時每月約賺兩萬元,產假期間並不是每月照出兩萬元,而是以每日平均工資的八成計算。參考值方面,政府統計處公布的全港就業人士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約為每月二萬元,可作粗略換算起點,實際當然要按你個人收入計算。

誤解二:14星期產假薪酬全部由僱主負擔

不是。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這四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設有每名僱員80,000元的上限;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第11至第14星期的已支付產假薪酬。所以在見工、轉職時問清楚產假安排,並非不禮貌,而是了解實際支薪方式。

誤解三:入職幾個月就可以放有薪產假

要享「有薪」產假,須符合三個條件: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已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如僱主提出要求,已提交說明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書。連續性合約本身也有門檻: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個別星期不足17小時時,於該星期四星期期間工作不少於68小時)。未符合40星期條件者,仍可能享有14星期產假,但該段期間未必有薪,除非合約另有更優厚條款。

誤解四:產假薪酬一定按合約寫的月薪計算

計算基礎是「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不是單看合約上那句月薪。計算時,僱主須剔除未有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連同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至於佣金、津貼是否計入,須視乎是否符合條例下的「工資」定義,個別情況差異大,建議以聘書及條例原文為準。

誤解五:產前檢查當日一定自動有薪

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在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的前提下,才可享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即是「有單有假」才計數,並非自動有薪。

誤解六:放產假期間可以做兼職

這點特別容易中招。如僱員在產假期間為另一僱主工作,即喪失獲得該段期間產假薪酬的權利。想額外接單之前,要先考慮這個後果。

幾時開始放?遲過預產期怎麼辦?

僱員可在僱主同意下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如沒有提出要求或未獲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如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可享有一段由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額外產假;如因懷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小結:計產假 人工,先搞清「五分之四」

總結一句:產假 人工的關鍵字是「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和「40星期連續性合約」。想比較不同行業、職位的實際收入水平,可參考本站的人工數據及文章一覽,再對照自己的合約條款去計算。另外要留意,除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最高罰款10萬元,並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解僱代通知金、相等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款項,以及(如符合資格)14星期產假薪酬。

常見問題

產假薪酬是出「八成」還是出足全份月薪?

法定產假薪酬是以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即八成,而不是合約上寫的月薪全額。每日平均工資按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金額計算;受僱期不足12個月,就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如公司合約提供比法定更優厚的產假薪酬,則以合約條款為準。

14星期產假薪酬是否全部由僱主承擔?

不是。第11至第14個星期這四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設有每名僱員80,000元的上限,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第11至第14星期的已支付款項。轉職或見工時主動了解產假及支薪安排,屬合理做法。

入職未滿40星期,是否完全沒有產假?

按條例,享「有薪」產假須符合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等條件;未符合此條件者,仍可能享有產假,但該段期間未必有薪,除非僱傭合約另有更優厚條款。另外,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日子,如有適當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並在累積足夠有薪病假下享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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